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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6-08-24 10:49: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提案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作用,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保定市委员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承办单位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 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维护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二章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
  第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一般应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和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届各次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承办单位,交付有关单位办理。
  (四)经常了解 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催办、督促和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座谈、实地考察或视察,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有关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反映重要信息,组织宣传报道。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主任或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要主动接受上级政协提案委员会指导,加强与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配合;加强与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协作,充分发挥政协的整体功能作用;加强与各县(市、区)政协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提案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提案者提出的提案,被有关部门采纳,对国家和社会产生重大作用的,提案委员会可报请主席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评为优秀提案,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提出提案。
  (一)定州市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也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和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地方重要事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
  (二)提案内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书写提案一律用市政协统一印制提案纸,按格式填写(纸不够,可另附)。做到一事一案,文字清楚。书写提案要用钢笔、毛笔、碳素笔,也可直接在提案纸上打印;联名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列于首位;以党派、团体、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有该组织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全会或常委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会后提出。
  第十四条 提案者收到承办
单位办理提案的答复函后,要认真填写《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在15日内向提案委员会反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一)坚持用科学性、严肃性、可行性的要求衡量每一件提案。凡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均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职责分工确定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二)以党派、团体、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应报送市政协主席或副主席阅示。重要提案,呈市政协领导阅示后,送市委、市政府领导阅批。
  (三)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经与提案者协商,合并为联名提案。
  (四)凡不符合第三章规定的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立案。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的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或属于揭发检举的;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为本人或替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不宜用提案形式提出的。对不立案的提案,可根据情况,有的作为一般意见或建议,送有关部门参阅;有的作为个人来信转有关单位处理;有的退给提案者。对上述处理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将向提案者发函,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全会期间提案审查后,提案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提请全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立案后的交办:
  (一)全会期间凡明确为紧急提案的,要紧急交办。凡有领导批示的提案,要按批示办理。其它的提案,通过召开提案交办会,向承办单位交办提案。
  (二)全会以后的提案,由政协提案委员会随时交市委、市政府转有关部门办理。由于提案提出时间晚,半年内来不及办理的转下年办理。
  (三)交办提案时要向承办单位提出办复期限和具体要求。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八条   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委员提案作为一项长期性的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并对提案者的建议作出答复。
  (一)办理提案工作应当有一名领导分管,确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提案,由主管领导负责协调,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积极配合,主动办理。
  (二)办理提案应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解释清楚,取得谅解。
  (三)在办理提案中,应当加强与提案委员会和提案者的联系,征求(第一签署)提案者的意见。提案者同意复文的,签署意见;不同意的,进一步申述理由,重新商讨办理。对承办单位难以解决的“难点”,承办单位可直接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报告,作进一步的答复。
  (四)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委会、政协各小组的集体提案,承办单位在办复前应征询对办理结果的意见。书面答复应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承办提案在收到提案后三个月、复杂问题可延至六个月内,以承办单位的名义答复。答复件应按统一规定格式行文,用正式信笺或正式文件头打印,由主管领导签发,加盖公章。将复文直接寄送提案者,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答复已解决的问题,应记录在案;对答复尚待解决的问题,要注意加强跟踪检查督办落实;对提案办理不认真,或者答复不当的,可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和答复;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提案,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题调查、专题座谈或实地考察,促进提案落实。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将当年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以及提案委员会的有关报告、文件资料等,按规定立卷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政协定州市第五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
提案委员会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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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仕英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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