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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委员视察(考察)工作的规定1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6-08-24 10:55:32

  为了加强市政协委员的视察(考察)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定州市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协委员了解情况、知情达意、扩大视野、献计出力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紧紧围绕中共定州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每次视察(考察)前,要制定详细的计划,明确视察(考察)的内容、方法、目的、并提前通知参与视察(考察)的常委、委员和被视察(考察)的单位。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的形式要灵活多样,尽可能“小型、专项、注重实效”,防止流于形式。
  第四条  委员视察(考察)由市政协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五条  市政协要积极组织、妥善安排委员视察(考察),委员要积极参加市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委员个人不得单独视察(考察)。
  第六条  根据市政协委员会提出的任务,市政协办公室协商各专门委员会统一拟订视察(考察)计划,经市政协主席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七条  在拟定委员视察(考察)计划时,市政协办公室要与有关领导进行充分协商,并征求有关部门、单位的意见。计划一经批准,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以便他们做出相应安排。
  第八条 视察 (考察)团(组)的名称,根据参加人员和视察(考察)内容确定。
  第九条  视察(考察)团(组)的名称,根据参加人员多少、任务大小,设团(组)长一名、副团(组)长若干名。其人选由负责组织工作的部门提出,并报市政协主席办公会审查同意。
  第十条  根据视察(考察)的内容和要求,由市政协办公室(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参加视察(考察)活动的市政协常委、委员名单。同时提出参加视察(考察)活动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名单。
  第十一条   视察(考察)团(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视察(考察)团(组)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团(组)出行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制定出周密科学的 视察(考察)活动计划;根据选题可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向视察(考察)团(组)介绍情况,向全体视察(考察)成员印发与 视察(考察)内容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在视察(考察)过程中,被视察(考察)地方和单位应准备详实的材料;视察(考察)团(组)可与当地干部群众进行座谈,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  视察(考察)所需费用,由市政协办公室负责筹集解决。
  第十五条  视察(考察)活动要轻车简从,车辆由市政协办公室统一组织。到外地考察过程中,委员超出考察安排之外的活动,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负责接待视察(考察)活动的乡(镇)市直各单位应会同有关方面组织精干的工作班子,积极配合视察(考察)团(组)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视察(考察)结束后,应组织委员进行讨论,根据不同内容和重要程度,有的经常委会或主席会议讨论,形成建议案,报告市委;有的以市政协或市政协办公室名义写出视察(考察)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或有关领导参阅;有的可编发《政协信息》向市委、市政府反映,并注意了解办理结果;有的可由委员通过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形式进行反映。
  第十八条  组织委员进行的视察(考察),可邀请市新闻单位记者随团(组)采访并进行宣传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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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仕英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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